公 告
申请人中油碧辟石油有限公司曾于2005年2月3日与朱就成签订《租赁经营合同》,于2006年3月9日与朱就成、广东省韶关市东方石油服务有限公司签订《权利义务转让协议》,于2015年9月5日与广东省韶关市东方石油服务有限公司签订《东方加油站租赁经营合同补充协议》。现申请人中油碧辟石油有限公司认为无法确定债权人及履行债务,特将应支付给广东省韶关市东方加油站2021年9月3日至2022年9月2日的年租金合计人民伍拾万元整(小写:¥500,000.00元)提存于我处。请相关权利人与申请人联系,并于二○二七年六月十五日之前,持有效主体身份资料、法院执行裁定书、受领账号等证明材料到我处申请领取上述提存款。
特此公告
公证处地址: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花城大道18号建滔广场七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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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东省广州市中南公证处
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